我院刘志强教授受邀参加第三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

作者: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时间:2024-11-04 点击数:

2024年9月13日,第三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在青岛隆重举行。次会议围绕“人工智能立法的框架与路径”“数据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数字权利与数字主权的规范建构”“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的理论和业务”等四个议题展开讨论。我院刘志强教授受邀参加研讨会,并在第三单元数字权利与数字主权的规范建构”发表了主旨发言

我院刘志强教授发表演讲,首先,他以“数字司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复杂关系为导入,提出了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重构的思考,尤其是对所谓的“数字人权”与数字权利如何区别做出了回应。他认为,人权应是数字时代下的一种最低限的基础性权利,不宜把数字时代一些权利动辄上升为“数字人权”。而大多数数字时代下的权利,仍属于“数字权利”范畴。其次,刘志强教授就“数字司法人权保障规范体系重构”提出了自己独到的洞见。他认为,数字司法需要界定其概念问题,一是“数字司法”是利用数字技术辅助司法活动,二是“数字司法”是数字技术本身成为司法裁判的对象。因为这两种界定导致的结果截然不同,需要从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才能说得清楚“数字司法”对现有司法界的影响。其三,在此基础上,刘志强教授进一步探讨了“数字司法”对人权保障带来的三大挑战:数字时代对“数字司法”带来的法律责任归属、司法公正以及隐私保护问题,并担忧了数字技术在“数字司法”中的应用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同时,刘志强教授还关注到了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张力,以及个人数据自主权与公权力、数字科技的冲突。其四,为了应对一系列挑战,刘志强教授提出了三个原则性的构想:基于自由的管制法、基于权利的责任法和基于技术的领域法。他主张应该通过这些法律原则来重构“数字司法”人权保障规范体系,并确保技术不剥夺人的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建构透明的技术规制机制。最后,刘志强教授将数字时代下的“数字司法”人权保障规范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目的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实体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在数字时代下,“数字司法”这三种人权保障类型需要进一步的展开和规范,以确保数字司法活动不会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且能够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人权研究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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