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剑银副教授来访我院并做客广州大学第103期“名师大讲堂”精彩开讲
作者: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时间:2024-11-04 点击数:
北京师范大学大学法学院马剑银副教授受我院刘志强教授的邀请,于2024年10月23日上午10:00在我院与我院师生就“哈贝马斯基本权利观念”进行了学术交流。参加本次学术活动人员有刘志强教授、部分博士生,硕士研究生、步云班本科生。
马剑银老师从20世纪美国社会学的实证化谈起,介绍了70年代欧洲社会理论家反“碎片化”的理论尝试。其中哈贝马斯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从商谈理性出发,建构了一套不同于自然权利和卢梭式“公意”的权利正当性理论。在哈氏的理论中,权利范畴包括“平等的自由范畴”“共同体成员资格”“可诉诸于法律”“政治参与”以及“生活条件”五种必不可少的权利类型。这种基于主体间性相互承认的权利架构,回应了“事实如何导出规范?”的休谟之问,摆脱了人权与民主的对冲张力,开辟出程序法治范式的“第三条路”。
马剑银老师学术底蕴深厚,精彩的分享和讲解,条分缕析,给与会师生启发良多,并耐心回答了一些与会师生的提问。
当天下午14:30,马剑银副教授做客广州大学第103期名师讲堂,给我校师生做了题为“社会理论法学中的社会与法的基本形象”的讲座。
马剑银老师开宗明义地指出本次讲座两大议题:一是如何理解社会理论法学,二是如何理解社会理论法学的基本话语。通过提炼规范法学、法教义学、自然法学等学说流派,可以区分出“法之内”“法之上”“法之外”三种法学研究视角。
接着,马剑银老师详细梳理了社会理论法学的来龙去脉,包括历史演变、前提条件与研究进路等问题。其中,“神人”与“人人”的关系性预设,生动地揭示了“法律强人模式”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的逻辑悖论。
在此基础上,马剑银教授进一步指出,世界观的多样性蕴含于“社会”形象与“法”形象的多面理解之中,“社会”是一种不存在的存在,“法”具有“一对多”、持续性的内在张力。理解社会理论法学,需要深入法、社会与人的深层,保持“结构封闭”而“认知开放”。互动环节,听众多次提问,现场气氛热烈。
本场讲座内容丰富、深入浅出,马剑银老师的精彩讲解与刘志强教授、李越开博士的深刻评析交相辉映,博得全场听众的热情掌声,激起全场师生的强烈共鸣,最终圆满落幕。
(李越开、何晨执笔,刘志强修改审定。人权研究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