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志强教授在《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上发表《“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一文。针对“‘数字人权’是第四代人权”之说,文章提出了质疑与商榷。“数字人权”是否构成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是否是一项基本人权?文章认为,首先,从代际划分原理来看,“数字人权”属于人权数量上的增容,可以在既有人权体系的框架内得到合理的解释,没有突破既有的三代人权格局,并未构成人权的代际革新。其次,从人权道德属性来看,“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缺失“人性”作为价值内核和道德依据,无法实现道德人权的证成,进而无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再次,从基本权利来看,“数字人权”既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也因不符合“人的尊严”标准和“最低限基础性”标准而无法被证立为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因此,“数字人权”不仅不是人权升级换代新类型:第四代人权,更不是一项基本人权。(人权研究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