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志强 闫乃鑫‖《论人权视域中“人的存在”三重面相》,载于《人权》2023年第6期
该文认为:国际人权话语呈现“西强东弱”格局,欲冲破桎梏亟须为中国人权话语提供法理支撑。以“人的存在”概念为支点,对照自然、他者和共同体作为参考系,显现出“孤立的人”“关系的人”“权利的人”三重面相,对应三种人称视角递进演绎人之主体性、人权之世界历史性和人权话语之全面自由发展。“孤立的人”是人权的起点,和谐与道德的主体观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序列提供了秩序基础;“关系的人”是人权的外化,世界历史性的时空观为“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奠定了价值基础;“权利的人”是人权的归宿,全面自由发展的合作观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供给了理念基础。
2、刘志强 李越开‖ 《再论“数字人权”的解构与追问》,载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一期
“数字人权”论争至今,正题与反题的交锋依次聚焦第四代人权、人权的道德基础、人权性质三个争议点。从逻辑顺序来说,判断一项权利是否属于人权,首先要看基于人的本原属性能否推导得出,否则无所谓第几代人权或人权新特征的问题。在人权本原看来,“数字人性”不是人之本性,倘若把“数字人性”视为人权的人性根基,则会导致主体虚化、形态变异、义务扩张的伦理危机。就人权结构而言,“数字人权”的价值证立欠缺最低限度的基础性,政治决断与学术论证的脱离会导致科学性存疑,对“三元结构”的突破不利于规范体系的稳定性。“数字人权”话语表达的逻辑、理论和知识生产存在着不自洽、不自信、不自主的缺陷,即因果倒置、路径依赖和重复生产。因此,对于数字科技与人权的复杂性关系,仍需从人权本原、人权结构、人权话语等多元视角继续追问。
3、刘志强 杨芸桦 ‖ 《论乡村振兴的人权治理》,载于《政法学刊》2024年第1期
该文认为: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二元主体中,国家治理体现为人权思维的落实,农民治理主体则表现为人权追求的实现。以人权为元价值机理整合,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中构建起了彼此承认的主体间性。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交往系统,既是交往制度得以顺利开展的理论根基,也是交往机理的外在制度建构。借由交往机理与交往制度的有效运转,在交往商谈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交往理性得以获得各方认同,并借助法律建制化的方式搭建起稳定的人权规范体系,进而为人权治理的开展提供稳定的规范保障。乡村振兴人权治理的合作面向是国家与农民两大治理主体最终形成的合作关系,并在乡村振兴人权治理中确保多元主体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利与幸福生活权等得到切实保障。
(人权研究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