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刘志强教授于2022年11月12日受邀在线上参加了“桂粤闽浙”四省(区)法理学研究会2021-2022年学术年会。在本次年会上,刘志强教授提交与会论文,并作了题为“大数据侦查与人权保障规范体系重构”的发言。举要如下,刘志强教授认为:
(1)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数字时代下大数据侦查与人权保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人权理念的体现,也是依法治国制度人权的需要。
(2)目前法学界特别是犯罪侦查学,对大数据侦查研究已呈现“显学”态势。与传统侦查相比,大数据侦查在侦查方法上的“新”主要表现为案件分析手段和侦查能力上。大数据侦查,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侦查理念和思路,而且更容易找出犯罪作案规律,大数据在查控重点人员和收集情报方面同样能够发挥出特有优势。大数据侦查以侦查为中心取证,对取证方式和范围并没有有效的、系统性的规制,即使大数据侦查更容易发现被追诉人,更容易取证,有利于惩罚犯罪,但一切案件事实都还需要以庭审质证为准,大数据侦查的海量证据,能否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三性”质证是个重要问题。为了规范数字时代下大数据侦查,必要对其进行人权规范的规制。
(3)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归纳为三种人权保障类型:目的意义人权保障、实体意义人权保障以及程序意义人权保障。大数据侦查,从技术层面提取海量的信息或资信以达到破案之目的,既涉及目的意义人权保障,更牵涉到实体意义人权保障和程序意义人权保障的实现。前者属于“法外”目的意义人权保障,后者属于“法内”实体与程序意义人权保障。在上述三种人权保障类型中,大数据侦查如何实现既要妥善处理“法外”保护人民的目的意义人权保障,又要在“法内”避免侵害实体意义公民权利,又能遵守程序意义人权保障的价值,不至于使大数据侦查导致人权悖论。因此,重构大数据侦查“三位一体”人权保障规范体系,有其必要性。
(4)如何重构大数据侦查“三位一体”人权保障规范体系,则需要先建构起这个体系架构后,再设立一个基石与一个标准,并以标准围绕基石来重构大数据侦查“三位一体”人权保障规范体系。与此同时,对三种人权保障类型进行功能分化,使大数据侦查的目的意义人权保障的非法性,受到实体正义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人权保障双层功能规范制约,而实体正义人权保障的提升和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的坚守,既是实现大数据侦查目的意义人权保障的途径与基础,也是维护大数据侦查的实体正义、程序合法的规范性本身。
(5)数字化时代,大数据侦查是侦查模式顺应数字化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但应遵循大数据侦查“三位一体”人权保障规范体系前提下,大数据侦查本着权力谦抑的理念,把人权保障规范体系理念贯穿始终,以实现目的正当、实体正义、程序合法兼具的效果。在全面依法治国前进的道路上,大数据侦查是否贯彻“三位一体”的人权保障规范体系,则是检验法治国家的试金石。
2022年11月12日,广东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利用“桂粤闽浙”四省(区)法理学研究会2021-2022年学术年会之机,广东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选举我院刘志强教授为广东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人权研究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