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盛邦学术 | 刘志强:论全面脱贫与人权治理

作者: 时间:2022-10-28 点击数:


 作者: 刘志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学者特聘教授。

 来源: 《法律科学》2022年第5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

【提要】全面脱贫是我国人权治理的微观投影与具象,由人权理念、人权保障、人权实践、人权话语四个维度构成。“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理论引领,不仅补正了西方传统人权理念局限,并且突出了我国人权治理核心价值。围绕“幸福生活权”构建人权保障是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理论内核,宏观上关涉“幸福生活权”与“免于贫困的权利”逻辑关系,微观上关注脱贫过程中针对不同人权子项具体制度的安排。实现“最大人权工程”的人权实践是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理论机制,集中表现在提出精准扶贫式的反贫困方法以及打造法治化脱贫治理模式。“没有贫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话语是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理论表达,一方面在全面脱贫的实践中提炼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另一方面在国际人权话语场域中倡议共建没有贫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全面脱贫  人权治理  人权


 目 次 

图片  


一、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价值引领

二、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制度内核

三、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方法与模式

四、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话语表达

五、结语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大会堂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贫困是影响人权实现的最大障碍,免于贫困一直为人类社会所孜孜不懈的追求。正值百年党诞,我国完成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全面脱贫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石,也是“十四五规划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


中国全面脱贫举世瞩目,学术界对此已有初步的研究。如有学者指出,人权概念与减贫概念存在互构关系,既可由人权观察减贫,亦可透过减贫理解人权。又如有学者以点透面,通过社会扶贫的考察,探究中国脱贫背后的人权实践。再如有学者透过精准扶贫政策,以人权话语诠释中国扶贫,刻画扶贫中的人权诉求及路径。以上成果从学理上揭示了全面脱贫与人权保障之间的逻辑关联,但对于这二者复杂关系的处理还相对简单化和碎片化,没有全面、系统地提炼全面脱贫的人权成就,缺乏纵深研究。因此,一方面,以国家人权治理为整体视域,将全面脱贫作为国家人权治理的重要方式,分析全面脱贫对于人权保障与实现的定位及功能。另一方面,全面脱贫作为转变人权思维和方式的重要体现,在国家人权治理体系中具有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典范意义。全面脱贫作为我国人权治理的现实投影,其背后对于我国人权理念发展、人权保障衡平、人权实践落实、人权话语构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据此,本文拟以全面脱贫为中心,透过人权治理的视角观察,即以人权理念、人权保障、人权实践、人权话语四个维度进行分析,旨在建构中国人权治理的基本范式。其中,人权理念是人权治理的理论引领,人权保障是人权治理的理论内核,人权实践是人权治理的理论机制,人权话语是人权治理的理论表达。



一、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价值引领

人权理念,是人民在历史演进与自身国情基础上所形成的人权理性认识,决定了国家人权治理的思维方式、制度建构、过程策略以及修辞表达。“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我国人权治理中的理论引领,涵摄时代发展方向、人民奋斗动力与中华复兴前程,是我国从多年人权实践中摸索出的科学认识。全面脱贫是国家治理中的关键一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其中,免于贫困作为一项人权加以保障,正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中国之治”所拥有的减贫理念。就其基本价值而言,不仅补正了西方传统人权理念局限,并且突出了我国人权治理核心价值。

(一)补正西方传统人权理念局限


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人权理念对于贫困群体人权保障存在严重缺位。首先,西方式人权观的思想模型缺乏纵向维度公权与私权的合作和横向维度私权之间合作。西方式人权理念奠基原子化的个人,关切自下而上的博弈,防范作为“必要之恶”的国家,集中回答权利的正当性、重要性及维护手段的问题。公权对私权的积极义务被极度压缩。而横向维度上,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无法解决。其原因是,在现代工业与信息社会,人与人的距离被跨时空缩短,有限的资源与个人欲望的膨胀存在着尖锐碰撞;社会财富的不均等分配,势必造成贫富差距的扩大。于国家而言,积极人权义务捉襟见肘,给付性权利无法与防御性权利形成互补,从而使得贫困人口愈加贫困,基本人权保障面临严重缺位。其次,“少数群体”实质赋权的不平等。“少数群体”被肢解为独立个人,由宪法赋予平等的人之尊严,对于群体中个人的平等赋权即视为对于不同群体的平等承认。虽然实现了最低限度社会正义,但是作为社会框架内的“少数群体”,天然劣势的存在使其更易面临人权侵犯,国家对其无差别的赋权实质上是对于保障“少数群体”应为义务的缺位。贫困亦可以作为一种共同特质形成“少数群体”,宪法叙述的核心在于实质保障人权,应采取倾向弱者的积极保障取向,形式上的平等尊重使得贫困群体只得桎梏于现状以至恶化,出现贫困人口规模性扩大。再次,社会义务承担视角的缺失。个人相对于社会而言具有优先性,对于个人利益的肯定优先并独立于社会的联结,社会与国家仅作为工具产生价值。“个人权利”的概念被神化挤占公共利益空间,任何对于个人权利的限缩都将被挂以“威权主义”“集权政治”等标签,社会基本善难以得到维系。诚言之,权利与义务相生相伴,人作为“城邦的动物”以其社会身份构成自我存在于群体之中,孤立个人的绝对权利其实质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挤占。贫困乃为社会基本善的扭曲,生活于底层的个人需要同为群体成员基于公共的善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以多元分配取代均等分配。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有效回应贫困群体人权诉求,补正传统人权理念缺位严重状况。第一,“以人民为中心”人权理念站在人民立场、依托人民力量、以人民作为社群的最优安排。人民所描述的是个人作为共同体成员而享有的构成性身份,不仅是个人主动选择的关系,亦是依附于共同体的一份子。于此,国家与个人并非截然对立,亦可由博弈内派生出第二性的合作内容,通过基于共同体的公共善对于人民之基本欲求施以积极行动,编制一张符合正义一般预期的“安全网”。因而,较之于孤立个人,共同体内部的个人欲望的扩张需要受到其他共同体成员的个人尊严约束,才能符合公共善的目的。而具体落实到贫困现状,“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要求国家治理更加关注贫困群体的人权保障,国家需以再分配方式使之免于贫困。所以,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所组成的共同体,充分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权利。第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落脚于具体个体,关注实质增进人民福祉。对于共同体成员的积极保障在于,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于国家治理层面提出一系列战略决策,最大程度满足贫困群体体面生存及追求幸福生活的要求。再次,“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强调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应当一对相互平衡的范畴,即个人无限膨胀的权利欲望需要受到义务制约,个人行使自由的边界应被划定在“人民利益”。概言之,大规模贫困的出现,作为社会现象而言是社会秩序运行不良的映射,对于贫困群体帮扶的义务是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保障人民免于贫困是国家乃至社会的积极义务,对贫困群体的人权诉求应予以倾斜,于国家治理之中体现人权思维,于人权保障之中反映“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凸显贫困人民主体地位。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于以往的人权理念中往往处于被忽视的情况。“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指向,其科学内涵经由人权思维有机植入国家治理之中,为国家治理注入了更具主体性的灵魂。在主体论中,人民决定着社会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向。“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秉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应当在全面脱贫的人权治理过程中具有主体地位。既非西方抽象个人的虚伪崇拜,又非传统君民理念下的统治工具,人民主体论是基于科学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现实国情所总结而出的人权理念。脱贫攻坚战略的成功正是我国人民主体论的有力例证,将贫困人民是否真切得到实惠,免于贫困的人权得到有效保障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终指标,是我国人权治理的鲜明特征。


(二)突出人权治理的核心价值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人权治理价值的目的。国家治理与国家统治的概念截然不同,它们在权力主体、性质与来源、运行及范围都存在着区别。从权力主体来看,国家治理以人民作为参与主体,而并非被统治的客观对象;从权力性质来看,人民群体内部相互承诺、彼此尊重以达成社会契约,并以基本人权作为契约存续的基础性前提;从权力的具体运行及范围来看,全面脱贫对于贫困群体的救济帮扶不是一次性的低层次“生存”保障,而是在保障“生存权”基础上发现发展机会的“脱真贫”,并做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因此,人权治理下的人权理念以人民主体地位为旨归,承认人民主体地位就等于承认人民享受治理成果的合法性,亦承认了国家义务的必要性,全面脱贫是必要且适时的。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关涉人权治理价值的构成,集中表现在合作共治框架下对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重新组合。公共领域中的每个行动主体在相互联系的同时还需要面对社会,绝非孤立存在。在人权实践的过程中缺乏交流和引导,既会使个人的人权难以得到良好的保障,又会出现政府执行力削弱乃至无效的局面,造成人权活动的失败。其一,合作共治模式促进社会和谐。个人与国家的对抗模式在在危机情形下存在权力运行的障碍,而在合作共识的框架下进行权力与权利的安排,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将“市民—社会”的视角转化为“人—人”的视角,将原本“零和游戏”转化为“互利双赢”的局面,突破了国家与个人的紧张关系。在全面脱贫的实践中,国家以主动服务代替对抗博弈,对于贫困群体主动帮扶,最大程度上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以较低的成本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其二,合作共治模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之间的间隙被无限度缩小,仅国家所掌控的权力已然不足以有效管控其所带来的人权风险。合作共治的路径是,由党政民上下合作,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全面脱贫进程中,我国通过多项中央及地方的系列文件,对于脱贫总体规划及具体落实进行详细而周密的筹划,明确了人权的运行机制,即政府主导,在统筹规划发展的实现过程中完善人权,通过发展为人权的尊重、保护、实现、提升营造良好的环境。在“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引导之下,在观念、规划及实践中都要求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的提高人权活动的效率,避免盲目探索、相互博弈所带来的资源浪费。


“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关涉人权治理价值的标准,是衡量我国人权治理成效的唯一指标。国家治理是一体两面:一体所言是指治国理政,两面所言是指价值层面与技术层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作为我国人权治理的基本价值标准,不仅籍由人权的提供治理正当性,而且证成我国人权治理的实际成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发展的最终判断标准是人民是否共同享受到改革开放发展成果”。正如《共产主义原理》所提出的,必须“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因此,我国全面脱贫是以国家治理手段的形式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保障贫困群众让其感受到人权治理成效,防止以平均数掩盖大多数的情况。


概言之,“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在观念层面塑造出我国人权治理基本价值,但是人权不仅是道德层面的,亦是法定层面的。没有得到国家制度的承认,观念上的人权就不能变为制度上的人权,对贫困群体人权进行应有的保障。因而,在制度上进行人权理念的贯彻,是基于“幸福生活”最大人权构筑的人权保障,是我国全面脱贫人权治理必经之路。



二、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制度内核

人权理念与人权保障是应然与实然的关系。人权保障,是人权治理的制度内核,在人权理念的指引下,国家权力将人权活动内容以制度方式确立,从而实现尊重与保护基本人权之目的。消除贫困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人权活动,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加以保障。幸福生活权作为一种客观条件下循环向上追求、享有、实现自身需要的一种人权,在我国人权语境之下是最大人权。围绕幸福生活权落实人权保障,使基本人权不受侵犯,是我国人权治理的应有之义。全面脱贫中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权,最重要的是保障其项下免于贫困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其一,宏观上应当厘清“幸福生活权”与“免于贫困的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其二,微观上应当关注脱贫过程中针对不同人权子项的具体制度安排。

(一)“幸福生活权”与“免于贫困的权利”逻辑关系


免于贫困的权利是幸福生活权的实现基础,维持体面生活是实现幸福生活的低阶起点。“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人权”具有划时代意义。具体而言,幸福生活权表明,“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是指,人民对教育发展、工作就业、收入水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居住条件、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具有更大的期待与需求。但是,多样化幸福生活的追求及实现必须建立在免于贫困的权利的实现基础之上,深陷贫困泥泽是保障幸福生活权的巨大阻碍。世界人权史表明,贫困问题从本质上而言是一个全球性的、历史积累的制度性不义的结果,要矫正这种非正义,仍须从制度入手寻求反贫困之道。反对制度性贫困就是通过完善、改变既有的机制,通过参与、促进减贫的积极行动为贫困群体提供减贫机会,由此使贫困群体获得维持体面生活所必须的物质与文化资料,其中包括安全、食物、饮水、衣着、住房及基本医疗服务等。人权体系由“人之尊严”所支撑,免于贫困使得每个人得以维系基本需要参与社会生活,而非使人违背人性,以尊严为筹码换取基本需要。可见,免于贫困给予了人人能够平等地追求、享有、实现幸福生活的权利。因此,大致可归纳出“幸福生活”与“体面生活”上下两阶层的概念内涵,其背后所涵摄的正是不同层次人权保障的程度。


“幸福生活权”与“免于贫困权”既是独立的人权概念,也是现有人权体系“权利束”的集合概念。在人权研究领域运用“权利束”概念能够厘清“幸福生活权”与“免于贫困权”的复杂关联。另一方面,“免于贫困权”是“幸福生活权”的下位概念,是其具体展开。这就是说,“幸福生活权”是由子权利概念体系构成的“权利束”,“免于贫困权”提供了一个下位视角,有利于特别针对贫困群体平等享有人权保障。其一,“免于贫困权”对于国家义务更为苛责。对于“束集项”下各具体人权而言,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具体人权对国家义务内容的要求均不相同,这就意味着,此类传统具体人权所指向的国家人权义务的范围较为狭窄。而“免于贫困权”因其同时涉及多方面的权利内容,从而赋予了国家更加严苛的人权义务。其二,“免于贫困权”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束点”,契合我国首要人权的主张。所谓“束点”就是指该权利束的价值重心,集中反映了该组权利的共性或核心价值。“权利束”的核心是“束点”,诸项权能围绕“束点”价值聚拢,为整体束集权利的独特性提供了基础。“免于贫困权”包含“作为穷人的权利”和“不做穷人的权利”两个维度。这两种权利正暗合我国首要人权的主张,前者关乎生存权,后者则是发展权的核心要求。因此,“免于贫困权”可以恰如其分地反映当今我国人权建设的价值追求,指引我国全面脱贫的人权工程。


(二)全面脱贫中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安排


人权治理的制度建构需要统筹宏观和微观,宏观上围绕“幸福生活权”落实人权保障,微观上以“免于贫困的权利”作为人权治理的重点突破对象。制度建构涉及人权治理的正当性问题,在技术性层面的制度设计、法规安排以及实行手段、方式和方法都应当围绕我国“最大人权”进行。幸福生活权是既有权与期待权的复合、政治权与经济权的复合、法定权与道德权的复合。就价值层面而言,符合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就技术层面而言,契合我国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路线。在全面脱贫的行动中,克服贫困是追求幸福生活的前提,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手段。因此,全面脱贫应当以“免于贫困的权利”为核心落实人权保障,解决当前贫困群体难以维持体面生活的问题,为人民追求、实现和享有幸福生活提供可能。


我国人权治理体系建立了上下一体的制度性人权保障体系。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作出重要指示,“将贫困人口全面脱贫作为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由此,由教育、社保、医疗、关注弱势群体四方面构成的制度性人权保障体系得以全面建立。第一,加强教育脱贫投入,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经济、政治和社会不平等往往存在长期的代际自我复制,精英阶层会将这种不平等固定化、边缘化而被压迫群体则往往会将这种不平等内部化,从而导致贫困群体难以找到摆脱贫困的道路。所以,在政策上,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扩大教育经费投入,从而全面改善贫困区域的办学条件。比如,2019年中央财政对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超3000亿元,其中80%用于中西部贫困地区。受教育权的保障是阻断贫困代际传播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全面脱贫围绕“免于贫困的权利”所建构的人权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第二,落实医疗保障脱贫,减少因病致贫返贫。身体上的免受病痛折磨是“免于贫困权”的重要内容,医疗上的基本保障让贫困群体免除了后顾之忧,积累的财富可以更有效率的进行财富的再创造而非对抗风险,从而摆脱“脱贫又返贫”的怪圈,实质意义上保障“免于贫困的权利”。第三,实行脱贫社保兜底,划定贫困底线保障。社保制度的覆盖相当于为社会纺织了一张“社会安全网”,以防止遇到风险影响的人遭受深重痛苦,或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挨饿以至死亡。这张社会安全网的编制,不仅体现在风险来临后的应付与补助,还体现在风险来临前的预防功能,其通过预防、缓解和应付风险构筑起一个完善的反贫困“免疫系统”。最后,重点关注弱势群体,政策实施积极歧视取向。积极保障取向是平等和不歧视的一种延伸,在弱势群体的帮扶过程中,国家有义务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使得弱势群体能够在平等的水平上与大多数群体进行公平竞争,以此实现平等的结果。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特性更易陷入贫困,更难摆脱贫困,所以在构建“免于贫困的权利”的人权保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应该给予更大的力度,对其政策的实施采取积极保障的价值取向。


概言之,制度层面的人权保障属于应然权利,实践层面的人权保障属于实然权利。贫困群体的人权不仅需要在应然层面得到落实,而且需要在现实实践的实然层面得到践行。围绕“免于贫困的权利”构建的全面脱贫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仍要结合具体方式方法运行最大人权工程,通过实践要素充实人权治理。



三、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方法与模式

人权保障与人权实践是目的与过程的关系。于人权治理而言,纵使人权理念愈深刻、人权保障愈完善,没有人权实践终究难以惠及人权治理的对象。人权实践,是基于人权理念,落实人权保障,通过改造自然界及社会有意识的人权活动,构成了人权治理的理论机制。中国的减贫行动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最为显著的标志, “这是最大的人权工程,最好的人权实践”。中国在脱贫攻坚的人权实践中,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创造性的提出“中国脱贫方案”,集中表现在提出精准扶贫式的反贫困方法以及打造法治化脱贫治理模式。


(一)提出精准扶贫式反贫困方法


“精准扶贫”式反贫困方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的关键性程序实现机制。“精准扶贫”的经验源自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湘西花恒县排碧乡十八洞村的扶贫工作,他提出:“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201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脱贫攻坚必须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由此看出,“精准扶贫”战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反贫困事业已经走向成熟,其在认识论层面深刻理解了贫困问题的本质,从而在方法论层面采取组合型扶贫战略。因为贫困不仅指经济报酬、物质享有的匮乏,而且也包含劳动、文化、教育等基本能力的弱势地位。所以,贫困问题并不能简单依靠物质给付或经济援助就能解决,而需要建立以能力为核心的多维贫困认识。因此,精准扶贫洞悉该认识并采取组合型扶贫战略,是人权治理下方法论的巨大创新,关注“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具体问题,构建人权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三位一体的人权实践体系。


“精准扶贫”的方法关键在于识别与退出机制。“扶持谁”要求精准识别人权治理的权利主体,找准贫困对象是扶贫的起点,这是精准扶贫最为关键的一个步骤。脱贫攻坚战略中,形成了“家访调查—登记造册—全村公示—乡镇抽检—建档立卡—国家管理”精准识别权利主体的流程。其中,“建档立卡“是“精准扶贫”的识别与退出机制得以顺畅运行的核心环节。因而相关文件不断强调并细化“建档立卡”的操作方案。譬如,《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精准扶贫工作机制,要求对于贫困村和贫困户建档立卡。而《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则详细规定了认定统一标准和规范方法,并提供建档立卡基本文本。可以说,“建档立卡”在中国扶贫史上首次实现贫困信息精确到个人,逐个分析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为实施精准扶贫提供了有力数据支撑,也为我国人权保障落实到“具体的人”提供基本范式。相较于贫困人口的识别机制,退出机制的建立亦同等重要。因为明晰的退出机制能够有效防止“被脱贫”现象以及“该退不退”现象,以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人确保退出结果真实,让贫困人口脱真贫、真脱贫。


精准扶贫的方法保障在于监督和问责机制。“谁来扶”要求人权治理的义务主体权责一致,并以问责和监督方式对扶贫成果进行验收,对工作过程留痕监督,为人权实践提供坚实后盾。单纯以政策视角来看,扶贫是一项有计划、有组织的政府行动,需要确保对执行者的监督并在其履职失效时进行问责追究。具体而言,一方面,以严格的政治纪律追究制贯彻脱贫战略。比如,在全国累计选派25.5万驻村工作队、300多万名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中西部22省份党政一把手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另一方面,以大数据检测方式实现动态监督问责。国家将建档立卡信息与农村贫困统计监测数据相衔接,形成贫困检测体系,对于脱贫人口进行动态监测以及对于扶贫工作的监督问责。健全返贫动态监测与帮扶机制,对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贫户、生活困难户做到定期检查、动态管理,稳定脱贫成果。因此,压实压紧责任以及动态数据监督,将脱贫治理责任化,是落实精准扶贫的有效手段。


精准扶贫的方法重心在于发展能力的提升。“怎么扶”针对人权治理的权利客体,即人权义务主体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全面提升人权治理的水平。秉持多维贫困的认识,可以发现传统“大水漫灌”式的开发扶贫愈显疲惫,精准扶贫必将由提升收入水平的单向度扶贫转向全面提高收入、发展能力及社会保障的多维度扶贫。发展既是消除贫困的手段,也为实现其他人权提供了条件,还是人实现自身潜能的过程。因此,精准扶贫工作重心在于解决发展能力,关注贫困人口自我发展潜能,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其中包括重视贫困儿童基本教育以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加强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以支持就地脱贫,锚点社会保障以作到应保尽保,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重建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等。应当指出,我国人权保障模式已然逐步由生存权导向转至发展权导向,对待减贫脱贫要求坚持“智贫双扶”,注重脱贫质量与返贫概率,以“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标准达到“拔穷根”的最终目的。


(二)打造法治化脱贫治理模式


“法治化”是全面脱贫人权实践的科学治理模式。托马斯库恩从科学认识社会历史背景的角度出发,提出“前科学—常规科学—反常—危机—科学革命—新常规科学”的发展模式。我国全面脱贫取得实效的根源正是在于“法治化”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从国家治理模式来看,前科学阶段是指国家治理长期所积累而成的经验知识与方法,是建构科学化国家治理模式的前提;第一阶段是指国家治理的经验知识与方法逐渐被权威认同并以政策制定的方式固定下来,形成国家治理的传统模式;第二阶段是指国家治理的传统模式与社会现实的变迁出现矛盾和脱节,导致国家治理出现大量冲突与危机,最终发生科学革命。第三阶段则是在科学革命中,国家治理模式逐渐修复、补足以及重构系统的各构成要素,从而形成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新型国家治理模式。国家治理的循环发展规律昭示着,新的治理模式必然取代旧的治理模式,但其中又蕴含着继承与连续,两者交错互补推进国家治理不断进步。


从脱贫攻坚来看,以往阶段性任务、超越动员式脱贫模式承受极限,反常现象加剧为危机,阻碍了社会发展。自1994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的提出,扶贫工作有了具体的工作纲领性文件,力争用7年时间解决温饱问题。2011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开始从解决温饱阶段转入巩固温饱、加快脱贫、改善生态、提高能力、缩小差距的阶段。在这期间,我国旧有动员式脱贫治理模式尚且能够有效运转,虽然暴露了一些数字扶贫等问题,但总体上发挥了短时高效的模式优势,贫困人口大幅降低。但是,在动员式脱贫模式运行过程中,人权治理法治思维较为缺乏,导致制度性建设缺位等一些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农村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任务难以彻底完成,暴露出现有模式的不足之处。其一,脱贫工作中权力失范严重。长期以来,我国贫困治理过度依赖于政策性文件及意见,而非成文法律规范,无论是扶贫标准、资源分配或监督制度都由政府“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公权力在其中极易渎职等现象。其二,贫困人口权利匮乏。阿马蒂亚森认为,权利的匮乏才是导致现实经济贫困的根源。克莱尔肖特也提出,“贫困所指,并不仅限于物质的和伤及人体的剥夺,它也损害人们的自尊、尊严和自我认同,堵塞他们参与决策过程、进入各种有关机构的途径,这些方面往往相互加强,使得若干群体之易受伤害的程度呈螺旋线上升”。动员式脱贫模式常常以行政行为为主导,忽略贫困群体主体地位,贫困人口处于被动接受馈赠而非依据“免于贫困的权利”主动要求,虽然整体看来相应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其本质上不具有稳定性,很有可能造成脱贫又返贫的局面。除实体的权利之外,程序性的权利同样关键,贫困群体参与脱贫项目的规划与制定、参与脱贫计划商讨、督察扶贫资金运转等权利往往流于形式。其三,短效性政策难以持续。虽然专项政策具有短期高效的特点,基层政府组织应对脱贫任务通常采取临时应对策略完成目标,以脱贫线指标代替脱贫攻坚治理目标的风险,但是扶贫政策的初心在执行过程中可能被异化,不仅在脱贫攻坚上做“无为官”,而且还会因“形式主义”造成大量资源浪费。以上暴露的“危机”直击一些贫困群体长期脱贫不起色的根源,既难以完成脱贫阶段性任务,也冗余大量社会资源,阻碍社会进一步发展。


解决“危机”只有通过“科学革命”,以法治思维构建全面脱贫人权保障新模式。法律与政策对于脱贫治理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政策关注脱贫治理的短时性,而法律则能够建构具有可预期性的常态化脱贫治理模式,因而法治化的思路可以弥补政策动员型扶贫的“危机”。我国不止一次在相关文件中阐释脱贫法治观念,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扶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强调:“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在《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研究推进扶贫开发立法”。从以上文件看出,法治化脱贫治理模式的前提是完成反贫困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建设。从反贫困立法的原则来看,其一,反贫困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合目的性。法治的前提是拥有良法,良法的善治在于人权思维的运用,即在多层次、多领域的规范制度方案中优先考虑贫困群体的社会福利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医疗救助权等低限人权的保障。其二,反贫困法律法规体系需以“赋权”为重心。“赋权型”法不同于“给付型”法,“赋权型”法是通过制定法体系 赋予权利于贫困群众,将贫困个体“看作是参与变化的能动主体,而不是分配给他们的利益的被动的接受者”,这就要求,一方面为贫困群体依据“免于贫困的权利”主张权利提供法律支撑,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积极扶助行为也须有规范依据,从而有效解决动员式脱贫治理模式长效性不强、权力秩序混乱等问题。为此,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建立反贫困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吸收国际人权条约的内容,以法治化思维构建常态化的全面脱贫治理方案。


因此,我国的人权治理已经逐步从动员型治理结构迈向以法治化为主要方式的新型治理模式,为全面脱贫的实践成功奠定制定基础。我国全面脱贫取得巨大成就再次说明,在人权保障的实践过程中,关键在于用人权理念和人权思维替代权力修辞,将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社会行动的观念基础。可以说,全面脱贫这项最大人权工程的完美收官,不仅是中国的脱贫成果,亦是世界人权保障的成功案例。



四、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话语表达

人权话语是人权概念的语言化、符号化和语义化表达。通过人权话语对人权形象的重构,形成一种人权现实的图景。人权话语是人权理念、人权保障和人权实践三者关于人权治理事业的理论表达,而人权理念、人权保障和人权实践分别被转化为观念话语、制度话语、行动话语。观念话语革新人权概念基础,改造人权理念及思维的逻辑形象;制度话语展示中国特色人权保障制度体系的认识论内容,是对“以人民为中心”人权理念的具体铺陈;行动话语彰显中国全面脱贫人权实践成果的价值意蕴,为世界人权事业提供治理经验。人权话语的构建需要统筹观念话语、制度话语、行动话语,形成三位一体相互支撑的系统性话语结构,从而在全面脱贫语境下全面反映我国人权治理内容。在国际人权话语场域内,需要认识到人权话语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表达,应当基于共同价值化解话语冲突,形成国际人权治理共识,共建没有贫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全面脱贫的人权话语提炼


人权话语的构建需要观念话语、制度话语、行动话语支撑。观念话语的话语单元由人权概念组成,并通过在人权概念之间建立逻辑联系组成人权概念体系,形塑观念话语的理论图像。人权概念因其处于人权文化整体中的基础性地位,所以概念的选择决定了理论体系的内容和界限。从元概念演绎推导具体概念,搭建多位阶的话语系统,而每一位阶的人权话语逐一对应各个阶段的人权治理目标。检视我国近年来所提出的人权主张,不难发现其中人权概念下的多阶子概念,包括不限于生存权、发展权、免于贫困的权利、幸福生活权等权利概念体系。譬如,幸福生活权对应共同富裕的理想实现,免于贫困的权利寓示全面小康社会的完成。人权观念话语的构建,主观层面阐发了我国全面脱贫的行为理据,客观层面为我国人权治理提供文化价值的导向。


从人权观念话语到人权制度话语的范式转换意味着人权保障实现从认知向方法的跳跃。我国的人权制度话语在于阐释中国特色人权保障体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前者赓续人权观念话语,为核心人权概念提供逻辑支撑,而后者则是对人权概念的内容填充,表达中国特色人权保障体系的重点关注领域。一方面,中国特色人权保障体系的正当性诠释,不仅需要连接含有不同类型人权概念的人权话语而构成完整意义的话语链条,而且还要对含有相同类型的人权话语被比较和选择来加以利用,形成了对人权概念的联想理解,从而形成人权概念体系的逻辑整体。 换言之,“人民幸福生活就是最大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首要人权”等抽象人权话语之间的概念关系需要被进一步厘清,并在此种诠释过程中不断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人权理念的丰富内涵。另一方面,制度话语需要具体展开被选择的人权概念范畴,从学理上诠释此种人权概念如何被制度框架所吸纳。具体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应当与人权概念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对于实现“幸福生活权”与“免于贫困权”的功能与意义需要更为清晰地诠释及表达。


人权行动话语需关注全面脱贫人权治理的经验展示。人权行动话语由人权数据和人权叙事构成。从人权数据来看,农村贫困人口由1978年7.7亿减少至零,新增公路110万公里,新增铁路3.5万公里,贫困地区通电率达100%,架网4G通讯比例超过98%,集中安置区3.5万个,安置住房266万套,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累计近1.6万亿元,平均每3秒就有1人跨过贫困线。从人权叙事来看,全面脱贫作为我国人权治理的“最大人权工程”,其成就彪炳史册。  


(二)全面脱贫的人权话语表达


全面脱贫的人权话语表达能够维护中国的人权话语权。福柯认为:“话语模式与其说是假设和观察或理论和实践之间进行自主交流过程所形成的产物,不如说是在一定时期内决定哪些理论和实践占上风的基础”。在当今世界人权话语总体呈现“西强中弱”态势下,西方人权话语绑架国际人权话语,通过歪曲事实、捏造谎言,诋毁中国人权发展状况,对于中国人权巨大成就选择性无视,甚至以“人权判官”自居干涉他国内政。据此,我国人权话语的构建势在必行,旨在站在历史的社会的维度关注人权固有发展规律,客观认识人权价值,用中国的“声音”说好中国脱贫故事,在国际人权的舆论场中维护我国人权发展成果。


国际人权话语应当从对立走向共识,这就要求立足于人权的共同价值化解人权话语冲突,由此共建没有贫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看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面对的人权问题并不相同,而贫困作为世界性的人权阻碍在各国表现形式各异。比如在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人工智能化带来国家财政负担加重导致就业岗位严重缺失。各国在国际人权话语舞台争夺主动权时,应当看到人权问题与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阶段紧密相关。因此,在各国的具体人权语境之下,多样化的人权话语存在是必然的,正如贡塔·托伊布纳所言,超国家体制不使用政治的权力媒介进行沟通,而是使用其他的功能系统媒介进行沟通。因而,在国际人权话语场域中形成了多套独立的人权话语体系,并且各有不同的文化意蕴、概念基础和生成机制。尽管溯源至人权本体可以达成了人权普遍性共识,但去中心化的国际人权话语难以形成统一的概念体系,只能退而选择不同系统之间的妥协与让步以达成基本共识。人权的共同价值为人类所共同面对的贫困人权问题提供了共生性的方案。由此,各人权话语体系可以摆脱各自独白的形式,由人类之命运联系吸纳其他参与者的话语声音,形成国际人权话语共识,实现国际人权治理的进步。进而言之,贫困并非单个国家或者区域的问题,而是全球所面临的严峻挑战,需要全球国家针对其贡献智慧。而全面脱贫的中国人权治理范式为共建一个没有贫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危机提供了中国方案。



五、结  语

综上,全面脱贫是我国人权治理的微观投影与具象,对于我国人权理念发展、人权保障衡平、人权实践落实、人权话语构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我国人权治理范式由人权理念、人权保障、人权实践、人权话语四个维度构成。“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人权治理的理论引领,不仅补正了西方传统人权理念局限,并且突出了我国人权治理核心价值。围绕“幸福生活权”构建人权保障是人权治理的理论内核,宏观上关涉“幸福生活权”与“免于贫困的权利”逻辑关系,微观上关涉脱贫过程中针对不同人权子项具体制度的安排。实现“最大人权工程”的人权实践是人权治理的理论机制,集中表现在提出精准扶贫式的反贫困方法以及打造法治化脱贫治理模式。“没有贫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话语是人权治理的理论表达,一方面在全面脱贫的实践中提炼我国人权话语体系,另一方面在国际人权话语场域中倡议共建没有贫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面脱贫是我国最大的人权工程,也是我国人权治理的伟大实践,这一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创造了减贫治理的中国样本,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也为我国逐步形成人权治理提供了可靠样本。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标志着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同时,需要认识到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依然任重道远。从人权治理来看,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站在“十四五规划”新奋斗的起点上,如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现象?我们需要从人权治理过程中,做好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使人权保障的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分类调整优化,留足政策过渡期。习近平总书记讲到,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虽然目前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人权治理实践仍然存在诸多挑战,例如人权价值理解不透彻、人权概念认识不清晰、人权制度不够完善、人权文化未能普及。因此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治理,尚需努力。


撰稿:刘志强

编辑:原金清

审核:黄静仪、秦建龙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主办

电话:020-39366733  传真:020-39366717  电子邮箱:gzhumanrights@163.com

京ICP备1301942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