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与人权实践是目的与过程的关系。于人权治理而言,纵使人权理念愈深刻、人权保障愈完善,没有人权实践终究难以惠及人权治理的对象。人权实践,是基于人权理念,落实人权保障,通过改造自然界及社会有意识的人权活动,构成了人权治理的理论机制。中国的减贫行动是中国人权事业进步最为显著的标志, “这是最大的人权工程,最好的人权实践”。中国在脱贫攻坚的人权实践中,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创造性的提出“中国脱贫方案”,集中表现在提出精准扶贫式的反贫困方法以及打造法治化脱贫治理模式。
(一)提出精准扶贫式反贫困方法
“精准扶贫”式反贫困方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的关键性程序实现机制。“精准扶贫”的经验源自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湘西花恒县排碧乡十八洞村的扶贫工作,他提出:“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201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脱贫攻坚必须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由此看出,“精准扶贫”战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反贫困事业已经走向成熟,其在认识论层面深刻理解了贫困问题的本质,从而在方法论层面采取组合型扶贫战略。因为贫困不仅指经济报酬、物质享有的匮乏,而且也包含劳动、文化、教育等基本能力的弱势地位。所以,贫困问题并不能简单依靠物质给付或经济援助就能解决,而需要建立以能力为核心的多维贫困认识。因此,精准扶贫洞悉该认识并采取组合型扶贫战略,是人权治理下方法论的巨大创新,关注“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具体问题,构建人权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三位一体的人权实践体系。
“精准扶贫”的方法关键在于识别与退出机制。“扶持谁”要求精准识别人权治理的权利主体,找准贫困对象是扶贫的起点,这是精准扶贫最为关键的一个步骤。脱贫攻坚战略中,形成了“家访调查—登记造册—全村公示—乡镇抽检—建档立卡—国家管理”精准识别权利主体的流程。其中,“建档立卡“是“精准扶贫”的识别与退出机制得以顺畅运行的核心环节。因而相关文件不断强调并细化“建档立卡”的操作方案。譬如,《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精准扶贫工作机制,要求对于贫困村和贫困户建档立卡。而《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则详细规定了认定统一标准和规范方法,并提供建档立卡基本文本。可以说,“建档立卡”在中国扶贫史上首次实现贫困信息精确到个人,逐个分析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为实施精准扶贫提供了有力数据支撑,也为我国人权保障落实到“具体的人”提供基本范式。相较于贫困人口的识别机制,退出机制的建立亦同等重要。因为明晰的退出机制能够有效防止“被脱贫”现象以及“该退不退”现象,以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人确保退出结果真实,让贫困人口脱真贫、真脱贫。
精准扶贫的方法保障在于监督和问责机制。“谁来扶”要求人权治理的义务主体权责一致,并以问责和监督方式对扶贫成果进行验收,对工作过程留痕监督,为人权实践提供坚实后盾。单纯以政策视角来看,扶贫是一项有计划、有组织的政府行动,需要确保对执行者的监督并在其履职失效时进行问责追究。具体而言,一方面,以严格的政治纪律追究制贯彻脱贫战略。比如,在全国累计选派25.5万驻村工作队、300多万名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中西部22省份党政一把手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另一方面,以大数据检测方式实现动态监督问责。国家将建档立卡信息与农村贫困统计监测数据相衔接,形成贫困检测体系,对于脱贫人口进行动态监测以及对于扶贫工作的监督问责。健全返贫动态监测与帮扶机制,对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贫户、生活困难户做到定期检查、动态管理,稳定脱贫成果。因此,压实压紧责任以及动态数据监督,将脱贫治理责任化,是落实精准扶贫的有效手段。
精准扶贫的方法重心在于发展能力的提升。“怎么扶”针对人权治理的权利客体,即人权义务主体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全面提升人权治理的水平。秉持多维贫困的认识,可以发现传统“大水漫灌”式的开发扶贫愈显疲惫,精准扶贫必将由提升收入水平的单向度扶贫转向全面提高收入、发展能力及社会保障的多维度扶贫。发展既是消除贫困的手段,也为实现其他人权提供了条件,还是人实现自身潜能的过程。因此,精准扶贫工作重心在于解决发展能力,关注贫困人口自我发展潜能,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其中包括重视贫困儿童基本教育以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加强就业服务及技能培训以支持就地脱贫,锚点社会保障以作到应保尽保,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重建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等。应当指出,我国人权保障模式已然逐步由生存权导向转至发展权导向,对待减贫脱贫要求坚持“智贫双扶”,注重脱贫质量与返贫概率,以“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标准达到“拔穷根”的最终目的。
(二)打造法治化脱贫治理模式
“法治化”是全面脱贫人权实践的科学治理模式。托马斯库恩从科学认识社会历史背景的角度出发,提出“前科学—常规科学—反常—危机—科学革命—新常规科学”的发展模式。我国全面脱贫取得实效的根源正是在于“法治化”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从国家治理模式来看,前科学阶段是指国家治理长期所积累而成的经验知识与方法,是建构科学化国家治理模式的前提;第一阶段是指国家治理的经验知识与方法逐渐被权威认同并以政策制定的方式固定下来,形成国家治理的传统模式;第二阶段是指国家治理的传统模式与社会现实的变迁出现矛盾和脱节,导致国家治理出现大量冲突与危机,最终发生科学革命。第三阶段则是在科学革命中,国家治理模式逐渐修复、补足以及重构系统的各构成要素,从而形成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的新型国家治理模式。国家治理的循环发展规律昭示着,新的治理模式必然取代旧的治理模式,但其中又蕴含着继承与连续,两者交错互补推进国家治理不断进步。
从脱贫攻坚来看,以往阶段性任务、超越动员式脱贫模式承受极限,反常现象加剧为危机,阻碍了社会发展。自1994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的提出,扶贫工作有了具体的工作纲领性文件,力争用7年时间解决温饱问题。2011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开始从解决温饱阶段转入巩固温饱、加快脱贫、改善生态、提高能力、缩小差距的阶段。在这期间,我国旧有动员式脱贫治理模式尚且能够有效运转,虽然暴露了一些数字扶贫等问题,但总体上发挥了短时高效的模式优势,贫困人口大幅降低。但是,在动员式脱贫模式运行过程中,人权治理法治思维较为缺乏,导致制度性建设缺位等一些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农村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任务难以彻底完成,暴露出现有模式的不足之处。其一,脱贫工作中权力失范严重。长期以来,我国贫困治理过度依赖于政策性文件及意见,而非成文法律规范,无论是扶贫标准、资源分配或监督制度都由政府“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公权力在其中极易渎职等现象。其二,贫困人口权利匮乏。阿马蒂亚森认为,权利的匮乏才是导致现实经济贫困的根源。克莱尔肖特也提出,“贫困所指,并不仅限于物质的和伤及人体的剥夺,它也损害人们的自尊、尊严和自我认同,堵塞他们参与决策过程、进入各种有关机构的途径,这些方面往往相互加强,使得若干群体之易受伤害的程度呈螺旋线上升”。动员式脱贫模式常常以行政行为为主导,忽略贫困群体主体地位,贫困人口处于被动接受馈赠而非依据“免于贫困的权利”主动要求,虽然整体看来相应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但其本质上不具有稳定性,很有可能造成脱贫又返贫的局面。除实体的权利之外,程序性的权利同样关键,贫困群体参与脱贫项目的规划与制定、参与脱贫计划商讨、督察扶贫资金运转等权利往往流于形式。其三,短效性政策难以持续。虽然专项政策具有短期高效的特点,基层政府组织应对脱贫任务通常采取临时应对策略完成目标,以脱贫线指标代替脱贫攻坚治理目标的风险,但是扶贫政策的初心在执行过程中可能被异化,不仅在脱贫攻坚上做“无为官”,而且还会因“形式主义”造成大量资源浪费。以上暴露的“危机”直击一些贫困群体长期脱贫不起色的根源,既难以完成脱贫阶段性任务,也冗余大量社会资源,阻碍社会进一步发展。
解决“危机”只有通过“科学革命”,以法治思维构建全面脱贫人权保障新模式。法律与政策对于脱贫治理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政策关注脱贫治理的短时性,而法律则能够建构具有可预期性的常态化脱贫治理模式,因而法治化的思路可以弥补政策动员型扶贫的“危机”。我国不止一次在相关文件中阐释脱贫法治观念,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扶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强调:“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在《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研究推进扶贫开发立法”。从以上文件看出,法治化脱贫治理模式的前提是完成反贫困法律法规体系的立法建设。从反贫困立法的原则来看,其一,反贫困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合目的性。法治的前提是拥有良法,良法的善治在于人权思维的运用,即在多层次、多领域的规范制度方案中优先考虑贫困群体的社会福利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医疗救助权等低限人权的保障。其二,反贫困法律法规体系需以“赋权”为重心。“赋权型”法不同于“给付型”法,“赋权型”法是通过制定法体系 赋予权利于贫困群众,将贫困个体“看作是参与变化的能动主体,而不是分配给他们的利益的被动的接受者”,这就要求,一方面为贫困群体依据“免于贫困的权利”主张权利提供法律支撑,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依法实施积极扶助行为也须有规范依据,从而有效解决动员式脱贫治理模式长效性不强、权力秩序混乱等问题。为此,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建立反贫困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吸收国际人权条约的内容,以法治化思维构建常态化的全面脱贫治理方案。
因此,我国的人权治理已经逐步从动员型治理结构迈向以法治化为主要方式的新型治理模式,为全面脱贫的实践成功奠定制定基础。我国全面脱贫取得巨大成就再次说明,在人权保障的实践过程中,关键在于用人权理念和人权思维替代权力修辞,将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社会行动的观念基础。可以说,全面脱贫这项最大人权工程的完美收官,不仅是中国的脱贫成果,亦是世界人权保障的成功案例。